螺纹钢期货规范合约的买卖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1)用于什物交割的螺纹钢,质量应当契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商标为HRB400、HRBF400、HRB335、HRBF335的有关规则。
(2)交割螺纹钢的尺度、外形、分量及答应误差、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应当契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则。
(4)每一规范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出产公司制造、同一商标、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产品组成,而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出产日期应当不超越接连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出产日期。
(5)每一规范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买卖所同意的注册品牌,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6)螺纹钢交割以实践称重方法计量。每一仓单的什物溢短不超越±3%,磅差不超越±0.3% 。
用于什物交割的螺纹钢,应当是买卖所注册的品牌。详细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规范,由买卖所另行规则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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