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伟说法——民间假贷出借人的代位权
时间: 2024-03-18 14:50:28 | 作者: 非标定制
民间假贷中,出借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的权力。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
事例: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张某50万元已到期半年有余,但其财物不足以偿债。张某在追债的过程中发现,乙公司欠甲公司一笔30万元的债务,并且在1年前已到期,而乙公司一直没向甲公司归还这笔债务,甲公司也一直没向乙公司索要债务。张某在向甲公司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欲直接向乙公司索要债务,张某不知是否可行?
分析:张某直接向乙公司索要债务归于出借人行使代位权。甲公司怠于行使它关于乙公司已到期的30万元债务,因为甲公司已资不抵债,假如不向乙公司行使这30万元的债务,则张某的50万元的债务将没办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甲公司向乙公司行使债务。因而,张某能够向乙公司索要债务,可是该代位权一定要经过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自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