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黔关缉行维罚字〔2017〕0001号

  2016年7月8日,深圳大鹏海关向贵阳海关发协查函,请贵阳海关核对贵州中德西格姆精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格姆公司)从大鹏海关申报进口的20台免税货品是否悉数抵达贵阳,标准、类型是否与报关单共同。收到协查函后,贵阳海关驻高新区就事处于2016年7月11日派员赴西格姆公司核实,发现其间的1台瓦尔特五轴数控刀具磨床和1台瓦尔特六轴数控刀具磨床未在公司,遂将该状况反应贵阳海关稽察办进行后续核对。2016年7月13日贵阳海关稽察办向西格姆公司展开专项稽察,同年9月6日,将西格姆公司涉嫌将减免税货品私行移作他用案件线索移送贵阳海关缉私局处置。

  经查明,西格姆公司别离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月14日在贵阳海关申领到7张合计20台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其间,2016年1月21日报关单(586)项下有1台瓦尔特五轴数控刀具磨床Helitronic Vison wheel changer 2069-6141和2016年4月28日报关单(871)项下有1台瓦尔特六轴数控刀具磨床Helitronic Micro 2068-0245,西格姆公司未向海关请求处理异地监管请求手续,自该2台减免税设备从进口口岸大鹏海关放行之后,即运至贵州中德西格姆精细制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大街佳兴路2号),经装置调试之后运用至今。经贵阳海关关税部分计核,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040475万元,涉案的2台减免税设备货品价值为491.384388万元。

  经审理,贵阳海关拟决议对当事人西格姆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并于2017年5月16日将行政处分奉告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日书面请求要求举办听证,听证会于2017年6月13日举办。

  以上行为有贵州中德西格姆精细制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贵阳海关稽察办稽察状况阐明、当事人状况阐明,进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材料、记帐凭据、询问笔录、设备相片、贵阳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与查询人员联络录音收拾材料、当事人听证请求、听证笔录等依据为证。

  当事人西格姆公司未事先向贵阳海关提出请求,私行改变减免税货品的运用地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则,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